一、法定結婚的年齡是多少歲
我國1950年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民法典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guī)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001年修訂民法典,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fā)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tǒng)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紤]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zhí)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
二、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達到法律的規(guī)定的要求,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然而,并不是所有男女都可以自由結婚的,現實生活中,哪些條件又是絕對不能結婚的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男女雙方不能結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兩點: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于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fā)病期間);
(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結婚年齡屬于積極的結婚條件,而在不能結婚的條件上面,其實法律中也是有規(guī)定的。目前,我國對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是禁止結婚,同時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也是禁止他們結婚的。當然如果之后疾病治愈,同時也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話,那還是可以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