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也就是單位必須在上個月15號前申報下個月員工的工資個稅。
所以你填寫的個人專項扣除最好在1月15號之前申報。而要是在1月份沒能及時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那么你就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進行扣除,這個其實也沒多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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