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慶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tǒng)計數據公布統(tǒng)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戶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yǎng)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yī)療費**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戶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guī)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對民事賠償的部分存在較大爭議,在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后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民事賠償標準,但被侵權方要認識到,交通事故賠償不是無法可依,隨便亂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