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軟件著作權專利保護期限有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如下:
第十四條: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繼承編(施行)》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二、軟件盜版侵權的調查取證方式
1、公證取證方式,由權利人與公證機關工作人員一起作為購買者購買盜版軟件,并就所購軟件進行封存以及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證。這樣的公證,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一般都能夠得到確認。對于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公證取證中,應注意的是,由于計算機軟件不同于其他著作權,通過一般的拍照、復制等公證保全方式有時并不能達到證據所應有的證明力。因此,在計算機侵權取證中,應盡量聘請專家或專業(yè)計算機軟件侵權律師參與取證,增加證據的證明力;
2、通過行政執(zhí)法手段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在公證機關工作人員無法進入的侵權地,無法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進行證據收集,此時可通過版權局對侵權地進行查處,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構已經認定的侵權行為,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情況下,法院都予以直接認定;
3、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但申請證據保全一般應提供侵權存在的初步資料,否則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目前,我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還有期限限制,一般是50年,但是根據著作權人主體身份的不同,實際的保護期限截止點并不一樣。而如今,軟件著作權的權利人則更多的是企業(yè)法人。當企業(yè)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計算機軟件侵權***時,如何適當地進行舉證,成為訴訟勝敗的關鍵點。在涉及到侵權事實的舉證時,相對來說難度比較大。因為一般侵權發(fā)生地都不在企業(yè)控制范圍內,企業(yè)也沒有相應的適當途徑能夠進入侵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