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chǎn)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不得使用先訴抗辯權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
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系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于此債權而存在。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于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
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系來看,由于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并專屬于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保證人的權利,是具有獨立性還有專屬性的,一個是因為與主債權的關系入手的性質,一個是因為與主債務的關系入手的性質,兩種性質看似是對抗的,但是確實是先訴抗辯權可以擁有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