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留置權可以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貨運合同、財產(chǎn)租賃合同以及信托合同。主要是體現(xiàn)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比如修車、定做衣物等,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
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留置權適用的其他具體情形
1.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
2.根據(jù)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chǎn),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3.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guī)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么承運人可將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4.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chǎn)。
綜上,一般同一法律關系中,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對方的動產(chǎn),不管是債權性留置權還是物權性留置權,它們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擔保債的履行,是一種債權的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