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取保的話會提前通知嗎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取保的話是會提前通知家屬的,會提前通知家屬前去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相關行政手續(xù)即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相應的證人為其擔保,但是如果是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后,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在拘留結束后無罪釋放時,是可以不用通知家屬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有哪些
(一)法律規(guī)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二)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xiàn)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享有決定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權利同時也有執(zhí)行拘留的義務,人民檢察院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其一般只負責做出決議,不負責執(zhí)行。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期間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家屬或者是律師是可以為其**取保候審手續(xù)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