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申請筆跡鑒定如何做
個人申請筆跡鑒定程序有:
1、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2、必須準備好鑒定所需材料,并交納鑒定費用。
當然,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3、準備材料樣本。
筆跡鑒定必須有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因此鑒定首先要有樣本,且樣本要經(jīng)雙方認可,否則鑒定的樣本對方不認可,就起不到鑒定的作用。
鑒定要聘請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出才有效。
二、鑒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筆跡鑒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只要有鑒定資質(zhì)就可以。
筆跡鑒定,是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
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wěn)定性,并在筆跡中得到反映。
筆跡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種。
筆跡鑒定是根據(jù)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
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
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征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jù)。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
當原告所提供證據(jù)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
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fā)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