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能申請破產。我國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yè)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因此,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該類***。
企業(yè)申請破產的條件: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tài)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xù)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fā)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并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新《企業(yè)破產法》將其并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yè)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在申請破產的時候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且這個申請破產的時候只有這個企業(yè)可以進行申請,個人是不可以進行這個申請破產的。所以說在這個時候想要申請破產,就需要提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