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財富年金保險條款為:
生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主合同生效至少三年的保單周年日仍然生存,我們將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支付生存保險金。自主合同生效至少四年的保單周年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如果被保險人在每個保單周年日仍然生存,我們將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5%支付生存保險金。
額外生存金
自主合同生效一年的保單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險人每年到達保單周年日仍在繳費期間生存,我們將在保單周年日按主合同期繳納的8%繳納額外生存金。
養(yǎng)老年金
自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如果被保險人在每個保單周年日仍然生存,我們將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8%支付養(yǎng)老金。
養(yǎng)老年金的保證支付期限為自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之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的保單周年之日(不含)。被保險人在保證支付后20年內死亡的,按照保證支付的養(yǎng)老金總額與已支付的養(yǎng)老金金額之間的差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主合同終止。
滿期祝壽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仍然生存,我們將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0%支付到期壽金,主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年滿18歲的保單周年前(不含)死亡的,我們將按照主合同支付的保險費支付死亡保險金,主合同終止。
(2)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保單周年(含)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險人死亡的,我們將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和主合同已支付的保險費之和支付死亡保險金,主合同終止。
免責條款
(1) 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和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照駕駛或者無有效駕照駕駛的機動車;
(6)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